假如犯罪的人有特殊的功劳或相当的地位,则被赐死自尽。
更让人惊叹的是,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恶,并认为人性恶是社会争乱的根源,但是,他并不一味地否定人性恶,也不企图禁绝它,而是对它抱持宽容的、客观的态度:性者天之就也,情者,性之质也,欲者,情之应也。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似乎没有严格的定义,在正义与法的关系中陷入了循环论证。
但是,这种外在化,这种内外结合,并非必然就产生善与恶,甚至可以说,在绝大多数条情况下,也并不形成善与恶。当我以对人性的新的认识来重读《中庸》、重新理解道时,则有恍然大悟、醍醐灌顶之感。……今人主轻刑政,宽百姓,薄赋敛,缓使令,然民淫躁行私而不从制,饰智任诈,负力而争,……[191]因此,法必须信守道,持之中正,不屈不阿: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,然故谌杵习士、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,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,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,珍怪奇物不能惑也,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。所谓恶者,偏险悖乱也:是善恶之分也矣。同时,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,避免专利人长期获利而不思进取。
黑格尔自己则说: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、一切生命、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。在这里,首先圣托马斯假定上帝的存在,万物都是受上帝照拂的。夫不治其本而事其末,古之所谓愚,今之所谓智。
蒋介石的南京政府,民主的大旗举得老高,宪法的词句更是漂亮……然后呢,民主于中国人而言,仍然是镜中月,水中花。同时还对政体、人民的权利义务责任、经济、文化、民族、外交等作了规定。[46]汉、唐两大皇朝之间,中华法系日臻成熟,从秦苛政以后的戒暴入简,到汉兴后的由简入繁,再到唐高祖的务从宽简,其间八百余年,不知有几多反复,此间最重要的变化,还不在于法律的繁简,而在于儒家仁政的思想深植于中华法系中,及至《唐律疏议》中确立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,中华法系已绝代独立、傲然于世了。故仁者养物之器,刑者惩非之具,我欲利之,而彼欲害之,加仁无悛,非刑不止,刑为仁佐,于是可知也。
所以明律比唐律严酷得多。随后又采仿西方上下议院之立意,编制《资政院院章》,于1909年公布施行。
尔后由北魏分裂为的东、西魏,也分别撰有《麟趾格》和《大统式》,丰富了中国的法文化。[76]如此蛮横的话,则成为清政府修改中国律法的最主要诱因。刑者,惩恶而禁后者也。夫治民者,若大匠之斫,斧斤而行之,中绳则止。
另外,法律的其他形式令、格、式,在唐朝的不同时期都有发布,但却不能与《唐律疏议》相提并论了。据说周礼为周公所作,参照了夏殷之礼。故商、周之所以昌,桀、纣之所以亡也,汤、武非得伯夷之民以治,桀、纣非得跖、蹻之民以乱也,故治乱不在于民。王国维先生在其《殷周制度论》中说:周之制度典礼,乃道德之器械,而尊尊、亲亲、贤贤、男女有别,四者之结体也,此之谓民彝。
[69]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少数民族统治,也是中华帝制的最后一个殉葬者,这是一个奇特的历史现象:以落后民族而能定鼎神州,奉中华文化为正朔,正是它能统治中国两百多年的核心所在。当国家出现后,这种恶的对立则更加频繁,且集中表现在国与国的战争中。
自此以后,礼法并用,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国家治理的主流。这固然有国家衰亡时的形格势禁,也有对中华法系的身在庐山之迷,更有对西方法系的盲目崇拜。
除了《晋律》,同时还有《晋令》四十篇,《晋故事》三十卷。但他把对他人的礼让看作对自己的刑,把对他人的争夺看作对自己的礼,则又太别出心裁了。但是,在这样一个大争之世,恶的对立日臻突出,孔子孟子的仁政思想乏人问津,遍访诸侯而不得入其门。张晋藩主编:《中国法制史》第5—8页。宋没有制定自己的法律,就不用说了。我们说刑是针对恶的对立的制度设置,不管刑以后转变为法也好律也好,这一点都是成立的,也是根本的。
但是,其后四夷未附,兵革未息,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,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。1953年3月公布实施《选举法》。
而致人获罪的罪名,通常是偷盗、杀人、贪污、不孝、不敬等。重农奖功,限制工商业,鼓励农业的发展,戒惩私斗,奖励军功。
转引自杨鸿烈著:《中国法制发达史》第22页。1911年,《大清民律草案》在日本法学家的主持下完成,它又是一部囫囵吞枣的作品,主要参照于《德国民法典》、《瑞士民法典》、《日本民法典》,对中国传统法制、习俗大多未加注意[78]。
[83]从清末到现在,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,匆匆已过百年,其间的法制建树,不可谓不多,不可谓不力,然则至今离以法治国的宏伟构想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这部新刑律的修订虽说也参照了《唐律》以来的旧有规定,但大部分是根据西方法系的最新法案编纂的,其中涉及纲常伦理的部分多有改动或未纳入,特别是未婚通奸不入刑,引致猛烈的抨击,认为大违于礼教。在刑法原则上,有了变通的考虑,对故意与过失、偶犯与贯犯区别对待。[72]随后蒙古人的暴虐统治,使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度受挫,而到明、清时代,商品经济又有新的发展。
最有西方意味的是1908年《钦定宪法大纲》的颁布,虽然以甄采列邦之良规,折衷本国之成宪,为立法原则,则完全按照的是西方理路,更可笑的是,它还是一个二手货,是以日本宪法为母本,[77]而日本宪法又是根据西方宪法而来的。上诉、复审固已有之,但对死刑的执行更加慎重,有了三覆奏、五覆奏的新规定。
而将相皆旧功臣,少文多质,惩恶亡秦之政,论议务在宽厚,耻言人之过失。道者可以率人之性,又不能禁人之恶。
[12]明确说到,刑是对外的。故公输子因木之宜,圣人不费民之性。
而奸邪并生,赭衣塞路,囹圄成市,天下愁怨,溃而叛之。还值得一提的是汉文帝时肉刑的废除。其实,中国最先仿制西方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是商事法律,1903年就完成了《商人通则》和《公司律》,1904年有《商标注册试办章程》的施行,其后《破产律》于1906年颁布并实行,1908年又请日本法学家起草《大清商律草案》,草案包括《总则》,《商行为》,《公司法》,《海船法》,《票据法》,共1008条,但未颁行。因此,用法制的手段强制地控制或切除社会的毒瘤,就成为一个国家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需。
监狱条件及犯人待遇的改善[61]等。其罪名也新增了俱发罪、共犯罪等。
管子甚至还说:所谓仁义礼乐者,皆出于法,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。御史大夫的为治者不待自善之民,夫治民者,若大匠之斫,斧斤而行之,中绳则止,不仅意识到社会矛盾、社会问题存在的必然,而且有因势而为、匡时救弊、适中而止的认识。
这只算作极端的情况,而一般情况下,尽管都在强调人民民主,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普选权(选举权与被选举权)却很难说有完全的实现。[13]从现有的资料看,礼的出现应早于刑,关于礼的记载更久远,更完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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